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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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定颂扬青苗法

二十二 知谏院李常等人反青苗法被贬

史称台谏一空

冰火两重天,岂能不亢奋,不狂躁?

不能说朝廷听到的捷报都是谄媚逢迎的谎言,李定就不像是撒谎的样子。更不能说韩琦他们是恶毒攻击。文彦博说得对:韩琦三朝宰相,难道不比那两个宦官可靠?[37]

因此,可能的事实是,青苗法本身有利有弊,实施情况也有的地方好,有的地方差。李定他们看见了好的,而韩琦他们发现了问题。这时,最重要的就是客观冷静。

王安石却做不到,反而暴跳如雷。某日,监察御史里行程颢奉旨去中书省见他,他一开口便声色俱厉。程颢则不紧不慢地说道:讨论公事,就不能心平气和好好说话?

于是,程颢被打发到地方上去做提刑官。[38]

这可真是人言不足恤。

结果是什么呢?众叛亲离,就连最早将他推荐给皇帝的韩维也离他而去。王安石却不在乎,也不能在乎。因为在他看来,他从事的是利国利民不同凡响的伟大事业,这种道德的崇高感、使命感和优越感,让他斗志昂扬无所畏惧。

道德,是王安石的鸡血针,甚至海洛因。

司马光也一样。实际上,历史给了他机会,环境和条件也比王安石好得多。在他的阵营里,能对差役法一分为二的苏轼已经要算头脑清醒,范纯仁更是客观公正。这时,哪怕他稍微冷静一点,事情也不至于像后来那么糟。

可惜,司马光比王安石还要意气用事和只争朝夕,一门心思沉醉于反攻倒算,凡是王安石主张的他就推翻,凡是王安石废除的他就恢复。至于这样做是否当真利国利民,是否有道理和可操作,全都不管,因为他身上流淌着一心为公的道德血液,眼中饱含着忧国忧民的真诚泪水。

悲剧就这样酿成。

看来,恐怕要对道德唯一和理想至上的文化传统做出深刻反省了。道德当然是必需的,却不是唯一和首要的。真正好的政府还要科学、民主和法治,这些都比清廉重要。政治家就更是必须审时度势,不能因为动机纯正而一意孤行。

同样,之前的“不合作主义”也未必可取。

毫无疑问,不合作本身并没有问题。作为个人,谁都有权利不予合作,作为政治家却需要慎重考虑。如果面对的是专制政权或纳粹政权,岂止不能合作,还该奋起抗争。然而宋不是。宋代政治至少是开明的,表现就是皇帝与士大夫的共治天下。有此前提,留在朝中抗衡岂非更好的选择?

但是司马光做不到,因为他要坚守道德立场,占领道德高地。结果,君臣可以共治,士大夫却不能相容。何况祖宗家法只是规定了皇帝不能独断专行,文官集团意见分歧却不知道该怎么办。结果,皇帝倒是没有独裁,宰相如王安石和司马光反而成了独裁者,岂不滑天下之大稽?

结果呢?离皇帝独裁也只有一步之遥。

事实上王安石变法的严重后果之一,就是共治天下变得越来越难,最高权力受到的制约也越来越少。因为变法原本就有集权倾向,党争则更是便宜了皇权。何况祖宗家法只是政治规矩,不是政治制度。如果连这也不足守,士大夫们又内讧不已,本来就脆弱的政治文明便会荡然无存。

显然,政治文明需要制度保障,也需要心理保障,那就是无论在哪个领域,哪怕在战场,都不能鼓吹和提倡什么大无畏的精神。人是要有敬畏之心的,掌握了公权力的就更是如此。你可以不信上帝,也可以不信天命,但总得有所敬畏有所不为。什么都不怕,那才可怕。

有敬畏才有底线。所以,司马光终其一生,都只会反对王安石的变法,不会进行人身攻击。到宰相变成连自己性命都不在乎的章惇,情况就开始急转直下。再到胆大包天底线全无的蔡京,则不可收拾。这一切,王安石可曾想到?

恐怕想不到,他已经完全被自己的大公无私和无所畏惧陶醉了。这当然是我们无可奈何的事情。问题在于,王安石变法的动机,就当真一点问题都没有吗?

[31]见毕沅《续资治通鉴》卷六十七熙宁三年三月壬子日条、黄以周等《拾补》卷七熙宁三年三月己未日条。此事发生日期,毕沅书不明,仅系于壬子日条下,黄以周书明确为己未日,今从黄以周。

[32]漆侠《王安石变法》一书即认为,“三不足”是反对派造的谣言,但符合王安石的为人。邓广铭《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则不但认为王安石亲口说过这三句话,而且还认为这“三不足”正是他变法革新的精神支柱。

[33]见毕沅《续资治通鉴》卷六十六熙宁二年二月甲子日条。

[34]见毕沅《续资治通鉴》卷六十六熙宁二年四月丙午日条、五月癸巳日条。

[35]见杨仲良《纪事本末》六十六“三司条例司废置”条、黄以周等《拾补》卷四熙宁二年二月甲子日条。

[36]见杨仲良《纪事本末》六十六“三司条例司废置”条、毕沅《续资治通鉴》卷六十六熙宁二年三月壬辰日条、黄以周等《拾补》卷四熙宁二年三月戊子日条。

[37]见毕沅《续资治通鉴》卷六十七熙宁三年三月甲午日条。

[38]见毕沅《续资治通鉴》卷六十七熙宁三年四月己卯日条。

目的是个问题

熙宁四年(1071)五月,北宋首都发生了一起上访群众大闹京师的事件。据正史记载,闹事的是开封境内东明县的农民,人数上千。他们先去了开封府,后去了御史台,而最让人大吃一惊的,是居然冲进了王安石的私人住宅。

这事可就真闹大了。

神宗闻讯,下令立案侦查,案情也很快查明。御史中丞杨绘报告,这些群众之所以上访,是因为在推行新法时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原因则在司农寺(国家农业委员会)的实施细则和越权干预。开封府当然不予受理,上访群众一怒之下便冲进了宰相家中,却被告知此事相府不知。不过,王安石还是问了一个问题:你们来,知县知道吗?

上访群众说:不知道。

然后,他们又去了御史台,被杨绘劝散。

此事的后续不甚了然,王安石却显然挨了一棒。因为按照他的说法,变法是为了让民众过上好日子。那么,东明县这些农民又为什么要上访呢?何况还是在农忙季节。

王安石只好把一肚子气出在东明知县身上。他说:这个知县也太不像话。自己的问题不去解决,却往上面推。如果天下人都像这样,动不动就进京拦驾击鼓,聚众闹事,那还成何体统!治百姓就该动真格的,不能示以姑息。[39]

看来,他还是不肯检讨自己。

那么,激怒了东明县民的,又是什么呢?

免役法。

前面说过,免役是王安石最得意,司马光最痛恨,苏轼认为修正后可以保留的新法,核心则是差役的货币化。货币化的好处第一章已经讲过,道理则如苏轼所说,出钱的不用出力,出力的不用出钱,天经地义,各得其所。[40]

请问,这有什么不好呢?

至于东明县民闹事,则是因为司农寺负责人邓绾和曾布胡来。我们知道,差役货币化有个交多少钱的问题,数额则由县里按照财产的多少定出等级,邓绾和曾布却以司农寺的名义另设标准。民众该交的钱变多了,当然要上访。

这么说,错误出在执行环节,政策是没问题的?

当然有。因为此法名为免役,其实劳役没免,只是改成交钱。钱这玩意,难道可以从天上掉下来?而且正如司马光所说,农民手里并没有钱,就连地主也没多少现金。要交免役钱,只能卖粮。大家都卖粮,粮价就会跌。但是官府不管这些,催款如催命。逼急了,就只好卖房卖地卖耕牛。[41]

请问,这是利民还是祸民?

不过认真说来,这只是技术问题。解决的办法,则是由民众自由选择,愿意出钱的出钱,愿意出力的出力,差役法和免役法并存。倘能如此,改革也不至于一败涂地。[42]

可惜,王安石还有保甲法。

保甲法的立法精神,是对农民进行军事化管理。王安石规定:十家为保,五十家为大保,十大保为都保。每家每户两个男孩选一人为保丁,参加军事训练;大保每天晚上轮流派出五人,在保内巡逻。看清楚了吧?实行差役法时,农民要到官府当差。现在不当差了,改为当兵,当辅警。[43]

这可是凭空多出来的役使。出钱不用出力,变成了出钱还要出力,怎么是减轻农民负担?再说了,原来的跑腿送信隔三岔五才有一次,现在的站岗放哨却是天天都有,又岂能不违农时?何况保内出了事情,保民还要负连带责任。难怪就连章惇也说,保甲法哪怕存在一天都是祸害。[44]

显然,要保留免役法,就必须废除保甲法。

然而在王安石那里,却是通盘考虑的。两法的实行都在熙宁三年十二月,初九立保甲法,二十二日行免役法。保甲在前,免役在后,这可绝不是碰巧。事实上,王安石就是要竭尽一切可能,把财富和人力都集中到国家手里。因此即便先有了保甲法,收免役钱时也不等价交换,而是要加收百分之二十,叫宽剩钱。青苗贷款的利率也是百分之二十,半年收一次,一年下来就是百分之四十,还要说是低息。[45]

从这一墓志铭中可见宋代保甲法中都保长保正的名称。据“话说中国历史系列”《昌文偃武的时代:宋》第49页。

变法之用心,已昭然若揭。

实际上,正如本书开始就说过的,宋神宗和王安石变法的首要任务是解决财政危机。因此,正如那位被打发到湖南衡阳看守盐仓的监察官员刘挚所言,为了理财,屠夫商贩也出进政事堂;为了牟利,针头线脑也要官府来卖。政府拼命赚钱大发横财,抢夺市场与民争利更是不争之事实。[46]

比如市易法。

读过本书第二章就知道,市易法是直接导致王安石首次罢相的一项改革,从皇太后到士大夫、大老板到小市民无不咬牙切齿。这四种人看法一致实属罕见,此法变成过街老鼠却不能只怪执行官吕嘉问。事实上王安石已直认不讳,本项改革就是要与民间资本争夺利润。只不过在他看来,由于政府利薄,商人利厚,所以不必有道德和心理的负担。[47]

国进民退啊!难怪民怨沸腾。

问题是,何以如此呢?

因为王安石是一个国家主义者。在他心目中,国家利益是高于人民利益的,更高于个人利益。因此,即便其新法确有利民和富民的考虑,那也是次要的。民众就算得了方便和好处,也是搭便车。首要目的,是富国强兵。

既然如此,王安石当然不会在乎民众的满意度了。保甲法试行时,开封知府韩维报告,农民为了逃避做保丁,竟有自己砍断手指甚至手腕的。皇帝大吃一惊,王安石却轻描淡写地表示,这种事就算有,也不足为奇。他还说,如果什么事情都听老百姓的,君主和官员的存在还有何意义? [48]

这就简直近于冷血。

此图上的广告招牌为“刘家上色沉檀拣香”,出自《清明上河图》。宋代民间商业繁荣,店铺广告也随处可见。

一方面是冷酷,另方面是小心眼。青苗法也好,市易法也罢,说白了就是见不得民间赚钱。是啊,青黄不接之时反正会有人放贷款,货物出进之间也反正会有人赚差价。于是很简单:与其让民间占便宜,不如让国家得利益。

民不加赋而国用足,奥秘就在这里。

看来,通过做大蛋糕来丰盈国库,至少一时半会是不予考虑了,因为那来得太慢。立竿见影的办法,还是重新切分蛋糕。被王安石一眼看中和死死盯住的,是民间的贷款利息和商业利润。而且,由于这里说的民间资本已被贴上“兼并之家”的标签,所以也不必有道德和心理的负担。

兼并在中国是个奇妙的词语,是褒是贬天上人间。比如秦始皇的兼并叫统一大业,商人和地主的就十恶不赦。其中奥秘,恐怕只能用马克思的观点来解释:农业帝国存在的理由不在别处,仅仅在于自给自足的小农是马铃薯。他们必须被装在一个口袋里,并接受上面赐予的雨露阳光。[49]

这样一说就清楚了。为了保证皇权的正当性和政权的稳定性,帝国绝不能允许马铃薯被别的口袋装起来,也不能允许马铃薯变成巨无霸。因此,兼并之家必须被抑制,甚至被宰杀。只不过江湖好汉是杀富济贫,王安石是杀富济国。

然而正如《大宋革新》一卷所说,宋代经济繁荣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农村不抑兼并,城市不设宵禁,帝国政府藏富于民,民间资本相当活跃。这虽然未必能产生所谓资本主义的萌芽,却毕竟是在走向近代,请问该阻止吗?

何况,为富未必不仁,商人也是国民。跟兼并之家争夺市场和利润,甚至殃及贩夫走卒这样的池鱼,怎么能说不是与民争利?更何况,那些事情不让民间资本做,就得由政府接管。政府来垄断市场、操作金融,就一定很好吗?

这一点,我们很快便会知道。

[39]见李焘《长编》卷二百二十三熙宁四年五月戊戌日至庚戌日条、《宋史·王安石传》、毕沅《续资治通鉴》卷六十八熙宁四年五月壬子日条。东明县北宋属开封府,金初移治今山东省东明县。

[40]见毕沅《续资治通鉴》卷七十九元祐元年二月辛巳日条。

[41]见李焘《长编》卷三百六十五元祐元年二月乙丑日条。

[42]据毕沅《续资治通鉴》,免役法行于熙宁三年十二月戊寅,差役法罢于熙宁四年十月壬子,可见两法曾经并存。

[43]见毕沅《续资治通鉴》卷六十八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日条。

[44]见李焘《长编》卷三百六十七元祐元年二月丁亥日条。

[45]两法颁布实施日期见毕沅《续资治通鉴》卷六十八熙宁三年十二月乙丑日与戊寅日条。

[46]见毕沅《续资治通鉴》卷六十八熙宁四年七月丁酉日条。

[47]见李焘《长编》卷二百五十一熙宁七年三月戊午日条。

[48]见毕沅《续资治通鉴》卷六十八熙宁四年五月壬子日条。

[49]见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

谁主沉浮

最早暴露出问题的,是青苗法。

平心而论,青苗法的设想并不错,考虑也算周全。按照熙宁二年九月条例司颁布的规定,农民贷款是自愿的,地方政府不得强行摊派。还贷的时候,愿意还钱就还钱,愿意还粮就还粮,还粮按照市场上的平均价格计算。如果遇到自然灾害,允许在下一个收割季节再还,不得催要。[50]

可惜执行起来,就不是那么回事。

首先是明令禁止的强行摊派在各州县盛行,以至于朝廷不得不在青苗法实施三个月后就再发诏令,要求巡视员认真检查,发现违令官员立即通报。然而话音刚落,第二个月就接到河北安抚使韩琦的报告,强行摊派屡禁不止,就连根本不种地的城市居民也被要求借这种农业贷款。[51]

神宗想不通。他问司马光,问题出在哪里呢?他听到的普遍反映,都认为青苗是良法,只是用人不当。

司马光说:依臣之见,法亦不善。

宋神宗说:已经三令五申不得强贷了呀!

司马光说:巡视员却在暗示地方官摊派。开封境内十七个县,只有陈留严格执行自愿贷款的原则,结果没有任何人来借钱。其他县贷出那么多款,不摊派怎么可能?[52]

那么,地方官又为什么要顶风作案呢?

很简单,就因为他们是地方官。在帝国体制下,地方与中央是上下级关系。因此,青苗贷款在中央是政策,到了他们那里就是政绩。他们也很清楚,虽然宋神宗和王安石都说贷款不能勉强,其实内心深处是希望青苗法成功的。成功的标志当然只有一个,那就是贷出很多钱收回很多利,民众还表示感恩戴德,只不过后者可以造假,前者必须当真。

这就不能由着民众自愿。相反,越是不想借钱的,反倒越要逼他们借,因为不想借钱的都是大户人家。按照条例司的规定,一等民户的贷款额度是五等的十五倍。相反,贫户则不但借钱少,还贷能力也低,中央又规定不得亏损。那么请问,地方官的眼睛该盯着谁,不强行摊派又怎么成? [53]

立法本身也有问题,比如贫下中农贷款必须由地主富农做担保,或者领衔。这当然是为了保证官府能够收回本金和利息,对于地主富农却是无妄之灾。过去,他们可以借钱给贫下中农获取利息,现在反倒要替他们背债,请问谁会心甘情愿?也只好要求他们“奉旨贷款”了。[54]

何况条例司还口是心非,各地的贷款也有指标。尽管从理论上讲,指标由地方上自己确定,但是不想表功邀宠的又有几个?熙宁四年十月,就有个地方官不顾实际情况报了四十万,幸亏被有良知的副职奏请皇帝制止,这才没害得当地民众倾家荡产。即便如此,王安石还是派人前去质问青苗钱为什么贷出去那么少。那位已经升任正职的官员回答:不是规定民众自愿吗?他们不愿意,难道可以强迫?[55]

王安石无言以对,只能暗暗切齿。

遭遇灾年延缓还贷的规定也没有得到执行。熙宁七年旱情那么严重,催款官吏却仍然似虎如狼,民众要缴纳的除了青苗债,还有免役钱。如果不是郑侠献图,使皇帝下达暂停追缴(权息追呼)的诏令,不知多少民众要家破人亡。[56]

不乏可取之处的政策,就这样变成恶魔。

然而根本原因却是司马光没有也不可能看到的,那就是政府做了不该他们做的事。不妨设想一下,如果由多家可以竞争的商业银行来发放贷款,又有司法独立的民事法庭解决纠纷,朝廷不过宏观调控,事情会这么不可收拾吗?

可惜,商业银行和司法独立,当时都不可能。

市易法的问题也一样。

前面说过,所谓市易法,就是国家控制商品流通;所谓市易务,则是国家百货总公司。问题在于,百货公司即便可以国有也可以官办,但那也只能是企业不能是衙门。王安石和吕嘉问的市易务却不但是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还同时是企业和银行,可以向商人发放抵押贷款,利息也是百分之二十。这就等于是一个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还当观众,完全是胡来。如此违背经济规律和管理原则,不妨碍经济发展,不弄得骂声一片,才是咄咄怪事。

王安石却死不悔改。

执迷不悟也不奇怪,因为他崇尚国家主义,当然会相信政府万能。熙宁二年七月,王安石推出了均输法。这是他的第一项改革,核心内容则是将宫廷和衙门需要的用品,由地方供奉改为官方采买。原因是老办法太混乱,要用的东西送不来,没用的又堆积如山,地方上负担也重。代理开封法官的苏轼却不赞成。他说,由官员用公款购买物品,肯定会不是名牌不买,没有回扣不买,还能指望节约开支?[57]

这才真是清醒的认识。

可惜,苏轼并未能一句话点醒梦中人。王安石的梦实在太宏伟也太美好,为国为民,堪称菩萨心肠。为此,他不惜霹雳手段,哪怕哀鸿遍野,地主富农和中小企业破产。

现在,似乎已经可以总结出王安石变法四大问题:国家主义、政府万能、理想至上、道德唯一。由此造成之最严重后果,则是北宋用了一百多年的时间,好不容易才建设起来的政治文明、商业文明和社会文明不同程度受到冲击,直接或间接导致了徽宗的乱政和亡国。事实上,从熙宁变法到靖康之难不过五六十年,顷刻间便山河破碎,可谓惨不忍睹。

这当然是只能从长计议的话题。要说的是,王安石变法四大问题暗含着一种倾向,那就是专制主义,或者走向专制的可能。因为崇尚国家主义,相信政府万能,就难免从集权走向专制。尽管在熙宁年间,这还只是苗头,这苗头也要到忽必烈他们把两宋文明彻底摧毁之后,才会在朱元璋父子的鲜血浇灌之下长成参天大树。当然,是别人的血。

但,王安石仍然难辞其咎。他的儿子王雱不是扬言要把韩琦和富弼的人头挂在街上吗?自己不也五次三番提醒皇帝尧舜处死了鲧吗?他的保甲法不也像商鞅,散发着法西斯的味道吗?凡此种种,请问离专制主义又有多远呢?

留下的教训,更是惨痛而深刻。

毫无疑问,王安石是改革家,他的变法也是改革,而且是必要的改革。这让他赢得了崇高的声誉和许多同情,尽管某些同情不但可笑,还很廉价。幸运的是,王安石让我们明白了一个道理:不要以为改革就好,还要看为何改革,为谁改革,怎样改革。如果没有想清楚这三个问题,那就只能算盲动;如果像王安石那样弄错了答案,更得咽下苦果。

另一个教训便是应该怎样看待理想,看待道德。有理想的人无疑值得尊敬,尤其是同时还有道德。但,如果他掌握了公权力,还要用这公权力来实现理想,就有可能变得恐怖和必须警惕。要知道,道德是用来自律的,道德高尚不等于认识科学决策正确,社会理想的实现更是只能靠全民的共识和践行。一旦动用公权力强制推出,就一定是悲剧。

问题是,以当时的情况,王安石不改革,行吗?改革而不动用公权力,不依靠政府部门,行吗?也不行吧?

这恐怕就是更深层次的悲剧了。是的,中华帝国发展到两宋,一方面是文明程度到达了顶峰,另方面是整个体制和机制都出了问题。结果,不改则烂,变法则乱,改革和纠偏用力过猛则亡。何况北方还有人虎视眈眈,先是女真,后是蒙古,他们可不是已经变得和平的契丹,更不是菩萨。

风萧萧兮易水寒,丧钟已在刺骨的寒风中敲响。

宋,将漂浮在水面上,淹没在大海中。

本卷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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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见杨仲良《纪事本末》卷六十八青苗法上、《宋会要辑稿·食货》、黄以周等《拾补》卷五熙宁二年九月丁卯日条。

[51]见毕沅《续资治通鉴》卷六十七熙宁三年正月乙卯日条、二月壬戌日条和癸亥日条。

[52]见毕沅《续资治通鉴》卷六十七熙宁三年三月己亥日条。

[53]以上规定见《宋会要辑稿·食货》。

[54]见毕沅《续资治通鉴》卷六十七、黄以周等《拾补》熙宁三年二月壬戌朔日条。

[55]见毕沅《续资治通鉴》卷六十八熙宁四年十月庚申日条。

[56]见毕沅《续资治通鉴》卷七十熙宁七年四月辛未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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