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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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少,那就还是算了。

其实,问题并不在于人权必须天赋,也不在于我们必须做人。做人从来就是

必须和必要的,天赋人权的理论也有问题。什么权利是天赋的呢?想当然,大约

生命权总是。如果连生命权都不是天赋的,其他权利如隐私权、思想权、言论权

等等只怕就更难说。正因为生命权是天赋的,所以不能杀人,因为你无权剥夺他

人的生命权。那么,杀人的人(杀人犯)呢?他的生命权是不是天赋的?如果说

不是,则等于说某些人的人权小是天赋的;如果说是,则我们就无权剥夺他的生

命权,不能把他也杀了(反对死刑者的“理论依据”大体如此)。但不杀他,便

等于说他可以杀人,而且杀了也白杀。一个人,如果有权任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还有什么天赋人权可言?况且,个人可以任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权,社会却没有这

个权利,默认他对他人“天赋人权”的剥夺,这是什么道理,什么逻辑?

权利从来就是平等的,也是对等的。你要享有生命权,就必须同时尊重和保

证他人的生命权;如果你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社会就有权也剥夺你的生命权。

“杀人偿命,借债还钱”,就是这个道理。

问题还不仅仅在于“惩罚”,更在于“制止”。一个杀人犯的生命权意味着什

么呢?意味着他还可以继续杀人,继续任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当然,我们可以

把他关起来,不让他再去杀人。但关要关得住。这个人,完全有可能越狱这就意

味着还有更多的生命权被剥夺;就算关得住吧,那些先前被杀的人呢?就白杀

了?如果某个人可以白杀,岂非所有的人都可以白杀?天赋人权又从何说起?剥

夺杀人犯的生命权,等于说社会有权剥夺某些人生命的权利,则人权并非天赋;

不剥夺杀人犯的生命权,就等于说他享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人权同样并非天

赋。天赋人权,是不是有点问题?

事实上,没有哪一种权利是天赋(上帝赋子或自然赋予)的,包括人权。一

个人,只要父母把他生下来,就天然或当然地享有人权或生命权,那是扯淡。如

果生在野地里,只怕就没有。即便生在人类社会,也要看那社会讲不讲人权。不

讲,也没有。就算是讲人权的社会,这权利也不是天赋的,而是社会赋予公众约

定的。任何权利都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约定,任何约定也都只对参加者有效。你

不参加某个协会或俱乐部,你就不能享有这个协会或俱乐部会员的权利。人权就

是人类社会这个“协会”或“俱乐部”会员的权利。前提则是你必须参加或不能

退出人类社会。

也就是说,你必须“在场”。

既然如此,为什么我们还要说“退场”是每个人不可或缺的权利,是人权的

重要内容呢?就因为人权不是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是无可选择的,社会权利则可

以选择,也必须选择。因为它是人与人之间的约定。没有选择的约定其实是无效

的,没有了自由的选择则不是选择。选择是约定的前提,自由则是选择的前提。

所以,自由是约定的前提的前提,没有自由的约定同样无效,甚至根本不能叫做

“人的约定”。这样,人权作为人与人之间最重要的一种约定(也可以说是“根

本大法”),就决不能反对和背离自由原则,更不能取消人的自由。退场既然是人

的自由选择,就不能不规定为人权的基本内容。人权,无论它对个人做怎样的限

制(没有限制的权利同样不是权利),也不能限制心灵的自由和意志的自由(一

旦限制,人权自身的依据就会被颠覆了),这是人权的“底线”。唯其如此,隐私

权、思想权和言论权,才是人的基本人权。

不过,无论我们可以怎样退场,有一个“场”是永远不能退的,这就是人类

社会。因为一旦退出人类社会,就不是人,也就无所谓人权了。这也是一根“底

线”。可见,无论对社会而言,还是对个人而言,人权都有所限制。所以,任何

人权都是“有限人权”。

这也并小奇怪。自由,从来就是以不自由为前提的。至少是,一个人,只要

选择了自由,就不能想自由时自由,不想自由时不自由了。同样,你也不能想讲

人权时讲人权,不想讲人权时就不讲。这就是限制,也就是代价。

人权不但不是无限的,它也不是无偿的。权利从来就同时意味着义务,没有

相关义务的权利我们还没有听说过(如果有,那才可怕),人权也一样。你要享

有隐私权,你就不能窥探他人的隐私;你要享有言论权,你就不能限制他人的言

论;你要享有思想权,你就不能不准他人思想。而且,当他人的隐私权、思想权

和言论权受到侵犯时,你还有义务为之捍卫。因为你倘若不捍卫他人的这些权利,

你的这那权利也同样得不到保障并无法享有。这就是“付出”,就是“补偿”。所

以,任何人权都是“有偿人权”。

那么,一个刚刚出世的婴儿,什么义务都没有尽,难道就没有人权吗?他的

生命权难道不是“本来就有的”吗?如果说一个婴儿什么都没有付出因此就不享

有人权,就等于说婴儿是可以随便屠杀的了。婴儿也享有生命权、这当然没有问

题。但这并不等于说他的人权是天赋的和无偿的,顶多也就如赵汀阳所言,只能

说是“预付的”。可以预付,是人权的特殊性,而且事实上人权总是预付的,却

也仅仅只是可以预付而已。“预付”并不等于“无偿”,更不等于可以“赖账”,

就像借债必须还钱一样。当他具有了“偿还”能力时,他就必须“付款”。如果

他拒绝尽自己的义务,他就会丧失人权,包括预付的部分。而且,这种丧失,还

要以“自动弃权”论。也如赵汀阳所言,人权几乎是不劳而获的,却决不是不劳

而享的(《有偿人权和做人主义》)。

当然,个人,终身好吃懒做,什么贡献都没有,我们也不能像宰猪样杀了他。

但这同样不意味着他的人权是天赋的和无偿的。我们不能杀了他,是基于这样个

全社会的共同约定:为了尊重和保障我们每个人自己的生命权,必须尊重和保障

任何其他个人的生命权。同时,这个人也必须遵守全社会的共同约定,不能侵犯

和剥夺他人的生命权。说到底,他的人权仍是约定的和有偿的。

十一为谁做人

实际上,没有哪一种权利是天赋的,也没有哪种权利是无条件赋予的。天下

没有免费的午餐。就人权而言,最起码,你得承认你是人类社会的一员,并遵守

人类社会共同约定的一些最基本的“游戏规则”吧?也就是说,必须做人,才能

享有人权。不做人,不但无权享有,也没有必要。不打球,要发球权有什么用?

不做人,要人权于什么?人权,其实也就是“做人的权利”。

所以,人权问题,也就是做人问题。

没有人是天生的。天生的、自然状态的人,只能叫做“人科动物”,不能叫

“人”。我们通常所说的人(即人学意义上的人),都是“做”出来的。中国传统

社会(或者说旧社和旧文化)的错误。做人”也并不在于主张做人,而在于“为

别人做人”。

人,为别人做,还是为自己做,这很重要。

为自己做人,是真实的,也是负责任的。因为这件事不是别人要他做的,而

是他自己要做的。他所做的一切,都出自他的自由意志,是他自由选择的结果,

不由他自己承担后果又该找谁?这当然有风险。万一没做好,怎么办?所有的恶

果,岂非都得自己吞下去?但承担这样一种风险,是值得的,起码可以使我们比

较有责仟心。更重要的是,只有承担这样一种风险,即付出这样一个“代价”,

我们才能真正地享有人权。人权作为一种“做人的权利”,归根结底只属于每个

人自己;而每个人要求获得和享有这种权利,又归根结底是为了让自己活得像个

人,使自己成为真正的人。这是任何人都无法替代的事,正如我们不能代替别人

去生活,去死。如果你自己不想活了,别人又怎么能让你活下去?如果你自己都

不想做人,别人又怎么能赋予你人权?一个东西,如果自己存心不要,别人是没

有办法的,何况它原本要靠自己去争取?当然,不是说一个人只要为自己做人,

就会享有人权了。但如果一个社会所有的人都不为自己做人,这个社会就一定不

讲人权。

中国传统社会(旧社会)就是这样。所有的人都在为别人做人,结果所有的

人都没有人权,就连“位极人臣”者甚至皇帝本人都无法例外。当然,不是说每

个人在实际上都活得“猪狗不如”,而是说每个人都无法保证自己不会沦为猪狗。

因此每个人都活得战战兢兢。皇帝害怕失去宝座,臣子害怕失去恩宠,显贵害怕

失去权势,因为一旦失去,他们的境遇未必会比平民百姓好多少。

平民百姓当然更是贱若草芥命如缕蚁。他们被称作“草民”,也就是可以随

便践踏、蹂躏、踩上一脚的意思。“青天大老爷”一声令下,就可以扒了他的裤

子打屁股。如果胆敢抗争、申辩、讲道理,一个耳光就会扇了过来。人权?什么

人权?没听说过。

没有一种制度来保证我们做人的权利,也没有一种制度能对我们的人权负

责。因为我们自己都不对自己负责,谁又能对我们负责?由于长期不负责任,久

而久之,我们就养成了一种习惯:一旦有事,便推诿于他人,比如说是别人要我

们干的,或者是轻信了别人的谣言蛊惑,上当受骗等等。这几乎是中国人在检讨

自己时最常规的方式之一,可谓无论贵贱贤愚鲜有例外。某大学便发生过这样的

事:某教授主编了一本论文集,分稿费时自己先拿走一半。众人不服,告到系里,

该教授竟然辩称:“不是我,是我老婆分的。"的确,中国人在检讨自己时,“从来

不是彻底反省自己的整个所作所为并为之承担责任,而总是把罪过推给外来的偶

然干扰;如果说个人有什么责任的话,也只是由于‘不谨慎’,让外来的尘垢蒙

蔽了纯洁的本心而已。

”(邓晓芒《灵之舞》)这是不可能有什么真正的忏悔的。

前面说过,忏悔有三个前提:有罪,自知有罪,通过自我反省而自知有罪。这三

条我们都很缺乏,尤缺第二条)所以,即便“最具忏悔意识”者,如巴金,得出

的结论也只是自己不该“违心地”干了不该干的事情,或没有及时地“下决心”

不说假话,却无法意识到“我们该忏悔的并不是说了假话,而是真诚地说了假话

(邓晓芒《灵之舞》)。而且所谓“违心”,说到底也仍旧是别人的不是,自己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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