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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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乾隆十八年八月壬寅谕。
(34) 乾隆十九年二月壬午谕。
(35) 乾隆二十年六月乙巳谕。
(36) 乾隆二十年六月己酉、乙卯谕;先是,寄谕两江总督尹继善、江苏巡抚庄有恭等:南巡一事应“静听军务就绪,降旨遵行,此时慎勿先事张皇”(《宫中档乾隆朝奏摺》,十一辑,第147页);迨准噶尔一举荡平的错报传来,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等省督抚合词吁请再举南巡之典。至是降旨俯允所请。
(37) 参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摺》,十一辑;十二辑。
(38) 乾隆二十年六月壬申谕。
(39) 乾隆二十年七月己卯谕。
(40) 乾隆二十年十月甲寅谕。
(41) 《宫中档乾隆朝奏摺》,十五辑。时军机章京赵翼记云:“尹文端(继善)以南巡事,隔岁先入觐。公(傅恒)尝命司属代作诗相嘲,中有句云‘名胜前番已绝伦,闻公搜访更争新’,文忠辄易‘公’字为‘今’字,便觉酝藉”(《簷曝杂记》,卷2,《傅文忠公爱才》)。
(42) 《宫中档乾隆朝奏摺》,十五辑。
(43) 乾隆二十一年九月,是月。
(44) 乾隆二十二年二月己卯,上谕:至此事在本月初九日,该督抚等身任地方,每日随行,岂竟一无所闻?而皆置之不问,经步军统领衙门查明具奏,朕始知之。封疆大吏,所司何事?人命至重,朕清跸所至尚尔如此,则平时之玩忽从事更不可问矣。
(45) 乾隆二十二年四月壬戌谕。
(46) 起初,阿睦尔撒纳率众来归,皇上虽认为他“为人诡诈反复,全不可信”,却又因其“乃最要之人(在四卫拉特中,其掌握辉特、和硕特、杜尔伯特三部),伊若来降,明年进兵大有裨益”。于热河入觐时,阿面陈进兵准噶尔方略,因“赐上驷与之乘,亲与其分较马射,并以蒙古语询其变乱始末,赐宴而退。阿悚然,时冬月严寒,阿逆汗下如雨,退告其下曰:‘真天人也,敢不慑服!’”(《啸亭杂录》卷3《西域用兵始末》)。遂封其为亲王,令率领北路大军前锋,弃清军上三旗纛帜不用,仍用“旧纛”(此已不当)。果然,军马“如入无人之境”,“未折一矢,诸部争迎,伊犁悉定”,封双亲王。随后,阿渐露欲为四卫拉特总汗之意,与清廷善后方案意见不一,六月即令班第可“便宜从事”,六月底,以阿睦尔撒纳“图据准噶尔已无疑义”,与其俟其变乱,莫若先发制人。密令班第等,如阿尚未起程入觐,即行擒拿,在军营正法;如已动身,则另行办理。复因事机不密,遂致脱逃。但阿逆始终不能与清军小股部队相抗,其非“预谋叛乱”可知矣。至于潜逃之直接动因,据其自述系“遵旨入觐,行至乌隆古地方,闻有拿我之信,不得已潜避”。与其部众言:阿某非不臣,但中国寡信,今入境如躯牛羊,大丈夫安肯延颈待戮?俄国史料也记载阿在入觐途中“截获了由北京下达给将军们的命令”(《俄中两国外交文献汇编》,第300页)。赵翼等则记六月间额驸色布腾巴勒珠尔奉旨先归,阿私下以总统四卫拉特之意,请其代奏。及额驸入京,竟不敢代奏。而阿中途迁延,犹有所望也。迨至八月中旬,旨仍未下,阿疑事已中变,恐入觐得祸,遂叛走(《皇朝武功纪盛》2;《啸亭杂录》卷3《西域用兵始末》)。皇上亦知阿与班第等意见不合,屡次被参,“自生猜疑”,把一部分责任推在了班第等人身上(庄吉发:《清高宗十全武功研究》,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4~45页)。
(47) 乾隆十六年三月壬寅谕。
(48) 参见郭成康、林铁钧:《清朝文字狱》,群众出版社1990年版。
(49) 《清代文字狱档》,上册,第49~50页。
(50) 卫哲治参劾谢济世颇为时伦所不满,据昭梿所记,此事“袁简斋(枚)曾作书规之。刘文清公(墉)亦言其‘官每高一阶,而其品乃下一级’”(《啸亭杂录》卷2《卫司空》)。然逮治谢济世似为皇上之授意。
(51) 昭梿以为,胡中藻诗狱盖乾隆帝“深恶党援,非以语言文字责也”,谓乾隆初年,鄂尔泰、张廷玉二相国秉政,门下士互相推奉,渐至分朋引类,阴为角斗。胡阁学中藻为鄂西林得意士,性多狂悖,以张党为寇仇,语多讥刺,上正其罪诛之(《啸亭杂录》卷1《不喜朋党》)。
(52) 在美国学者孔飞力看来,皇上大骂胡中藻“诬谤满人”,又严斥鄂昌说他的行为不配当一个满人,把这些联系起来才能理解这个案子的意义,即在“谋叛”和“汉化”。《叫魂》(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第87页。
(53) 如郭成康认为:盖是时平准在即,形势严峻,皇上必欲遽兴大狱,以震惕汉大臣官员。胡中藻、谢济世不过是其早已选中的靶子而已,《清通鉴》卷5,以上多处参考引用。
(54) 参见郭成康、林铁钧:《清朝文字狱》,群众出版社1990年版。
(55) 乾隆二十二年六月壬申谕。
(56) 郭一裕后复起为河南按察使,以老罢。
(57) 乾隆二十二年七月辛卯谕。
(58) 乾隆二十二年六月庚午谕。
(59) 参见《清高宗实录》,卷550;《枢垣记略》,卷4;翌年三月,有旨令宽宥蒋炳,来京在军机处司员上效力行走,遇有员外郎缺出补用。
(60) 林乾:《中国古代权力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210页。
(61) 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癸巳谕。
(62) 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甲午谕。
(63) 乾隆二十三年十一月己亥谕。
(64) 先是,二十三年九月,停“侵亏限内完赃减等例”。律载凡侵盗钱粮入己,数满千两拟斩,然该条例附有“侵亏限内完赃减等例”,即侵盗、挪移等赃若一年全完,则比照免死减等例,再减一等发落;若一年未全完,再限一年追赔,完者,免死减等发落;若二年未完,着落犯人妻及未分家之子追赔。是以侵亏拟斩罪犯至秋审时概入缓决,俗谓之“老缓”。今上久欲删除此例,至是,命嗣后除因公挪移及仓谷霉浥,情有可原等案仍照旧例外,所有实系侵亏入己者,限内完赃减等之例著永行停止。谕:“监守自盗,肆行无忌,则寡廉鲜耻,败乱官方已甚,岂可以其赃完限内,遂从末减耶?且律令之设,原以防奸,匪以计帑。或谓不予减等,则孰肯完赃?是帑项为重而弼教为轻也。”乾隆二十六年律例馆奏准,将“限内完赃俱不准减等”纂入新例。嗣后,嘉庆初年,始将“限内完赃俱不准减等”条例删除,仍准侵亏限内完赃减等。
(65) 乾隆二十三年十一月甲寅谕。
(66) 乾隆二十三年十一月戊辰谕。
(67) 参见郭成康、林铁钧:《清朝文字狱》,群众出版社1990年版。
三、三次南巡
12.第三次南巡
这几年来,皇上可算是日理万机,从西陲平准平回的战事(于数千里外从战略部署到战术指挥,到后勤保障,在在指示,料敌机先),到东南各省水利(它具有高度的专业性),更不用说那些日常政事了(多处越过一般规定,越法权断);仅从《实录》来看,有时一天就要批谕多达十来份奏摺。现在他终于可以清闲一点了,因此筹备了第三次南巡。
先是,乾隆二十三年九月,两江总督尹继善等以河工告竣,年谷丰收,臣黎望幸情殷,请于庚辰之岁(乾隆二十五年)再举南巡。上谕:积潦初除,正宜乘时劝谕,以培元气,而岁届辛巳(二十六年),圣母皇太后七旬大寿,于是年敬奉安舆,重临江浙,以仰悦慈怀,俯慰元元望幸之忱。
乾隆二十五年十二月,复因江南大水,恐地方有司承办南巡差务,转于赈恤事宜不能尽心经理。命将原定二十六年的南巡推迟至二十七年举行。
乾隆二十六年二三月间,皇上奉皇太后谒泰陵,西巡五台。上年山西巡抚鄂弼于五台山菩萨顶预盖行宫,即命“勿得过为华侈”。适河东商众捐输银三万两以充驾幸五台经费,奉旨命用之于建造行宫。四月发现,扬州所建行宫,从前吉庆为盐政时缮葺已觉较华,而普福任内必求争胜于吉庆,今闻高恒所办则又意在驾普福而上之。踵事增华,长此安穷?
乾隆二十七年正月,皇上奉皇太后自京启銮,开始第三次南巡。据说,扈从有大臣首相傅恒、相国史贻直、大将军九门提督舒赫德,亲王、文武百官百十余人,侍卫官五百人,满洲、蒙古诸官千余人,羽林军一万人,甲兵五万人。(1)此次南巡途经直隶、山东、江南、浙江四省,各地方蠲免本年额赋十分之三,凡去秋受灾歉收者,蠲免十分之五。其路线与二十二年二次南巡时基本相同,惟首次前往浙东海宁,视察海塘工程。
一路渡淮而南,发现凡所经过,悉多重加修建,意存竞胜。巡幸所至,凡地方预备一切饰观之具,殊觉繁俗。二月,至江南省苏州之胥门,经当地官员自御道迎入,上赐众人饭食。翌日,由阊门之上塔街出行,前往灵岩山游幸,时万民家家悬挂吴式灯笼,供奉自制各色物品,迎接圣驾。天子龙颜和悦,义民内凡年逾七十之男女均赏赐刻有“养老”二字银牌一面。扬州、苏州、嘉兴、杭州四府盐商及渡海赴日本办铜之官商人等,皆搭设高台演出歌舞,不惜钱物,极尽奢华。大凡数百里内迎驾之时,舞台数千座,无一相同者。皇帝亦相应回赐金银、小件器物、貂皮等,众人皆引以为不世之荣。至灵岩山行宫,山麓建有舞台百余座,亭台二十座,表演各种歌舞,皇帝观赏。入夜灯火如繁星闪烁。河中灯船百余艘游动,燃放烟火,极其热闹,水中陆上皆如白昼。(2)
不久,加恩允准奏销南巡动用款项。上谕:从前三次办理,已不免踵事增华。其商捐一节,著永行禁止。又扈从官员,并已给船乘载,何须豫备公馆。不肖胥役保甲等占贴民房,勒索滋弊,亦著严饬禁止。自需住宿,则听其出赀僦赁,不许地方代为购觅。(3)
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副都御史孙灏奏请停止明年巡幸索约勒济,上谕:折内称索约勒济非江浙胜地可观等语,其言更为荒诞。且南巡之举,岂仅为山水观览之娱?上年朕临徐邳淮泗沮洳之地,为之相视求瘼,疏泄修防,次第兴举,今岁农事倍收,孙灏宁不闻之乎?且果如孙灏所言,南方为胜赏之地,则索约勒济之习劳练武,所为固胜于彼,益不可中止矣。
但索约勒济的巡幸,后来毕竟被取消了,皇上为此还作了自我批评:
朕平心自揣,惟向时工程兴作,不无少烦(繁)。虽亦因坛庙宫殿道路诸工,阅年既久,不得不重加修葺,以肃观瞻,……然自忖不急之工无益政务,则于今春已降旨停之。过而能改,此心可质诸天地,下对天下臣民,朕初无所讳也。(4)
这越来越成为南巡中一个令人心烦的问题。
13.河工与海塘
在南巡中关心东南水利,阅视河工、塘工,也越来越成为一个重头戏。或曰,不可把皇帝的南巡均视为纵情山水,全在娱乐;此话不错,但似乎也可反过来说,愈是游玩,就愈是要到水利工地上去走一走罢。
乾隆十六年第一次南巡,曾过淮安,见城北一带,内外皆水。(5)其时淮河上流各支河俱汇入洪泽湖,政府费数十年经营,沿洪泽湖筑成高堰大坝,又有天然坝(泄洪坝)之修,伏秋盛涨,辄开此坝泄水,而下游诸州县胥被其患。皇上亲自来到高堰大堤及天然坝查看,质问河臣:夫设堤以卫民也!堤设而民仍被其灾,设之何用?若而邻国为壑,田庐淹没,勿复顾惜,此岂国家建立石堤,保护生灵本意耶?命令在原建天然坝三座外,增加二座,即后来有名的仁、义、礼、智、信五坝。以前滚坝曾过水三尺五寸而未开坝放水,令以此为准,勒石为志,如原三座坝已过水三尺五寸,才可开后筑两坝,以减少湖水。(6)又谕:河工宿弊不可枚举,而无益之费尤多,或明知无用而因循不废,或阴以为利而妄事兴修。总之,河不可不治而无徇其虚名,工不可不兴而必归于实用。
乾隆二十年前后,黄河屡次在河南、山东、安徽、江苏等地决口,留下了大面积积水。二十二年再次南巡时,见到水灾如此严重,皇上表示:“朕巡省所至,首在勤民,而河湖要工,所关尤钜,一切应浚应筑,奏牍批答,自不如亲临相度,得以随处指示”,(7)决定回程改变路线,前赴徐州实地考察。“所过桃源、宿迁、邳州、睢宁诸州县,鹑衣鹄面,相望于道,而徐属尤甚,朕心为之惄然增戚”。(8)当即决定,对灾区的赈济粮加发到五月,积年借欠口粮籽种,不分新旧一律豁免。皇上还说,水灾如此惨重,地方官员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叫督抚予以甄别,该留任的留任,该调走的调走,“一二年后,朕将亲临考察,若仍人其疆而田野不治,则非守令之罪,将督抚是问矣”。他经过与有关人员详细研究,感到光靠河道总督所辖官员,难于迅速完工,“所有应疏应筑事宜同时并举”。于是决定:尚书刘统勋率道员王鸿勋、钱度,专管徐州一带黄河大坝加高培厚一事;侍郎梦麟率道员吴嗣爵、同知李宏,专管六塘河以及沂、沭诸水下游形成的大面积积水;江南副总河嵇璜,专管疏浚各水入江入海河道;吏部侍郎裘曰修,专管山东、河南、安徽积水宣泄。分工之后,皇上又告诫各官务必配合紧密,和衷共济,“盖治水非他政务可比,必卓识远虑,明于全局又不执己见,广咨博采,而能应机决策”。(9)
当时水患不仅在江苏一隅,上江之宿虹、灵璧,河南之永城、夏邑等处,在在皆有积水。计漫淹地界,不下数百里。自非大动帑项,厚资工力,不能奏效。大小各官又莫能深悉受害之由,确得祛患之术,惟恐议疏议筑亏帑贻累,遂尔噤口束手。现今水患已不可胜言,“此亦朕南巡未了之事”,著侍郎裘曰修驰驿前往山东、河南、上江现在积水各州县,往来周视。其在山东者,与巡抚鹤年会商。在河南者,与巡抚图勒炳阿会商。在上江者,与高晋会商。其地方官有熟悉水道之员,听其酌量差委。务在通盘筹算,无分疆域,凡可以登民衽席,计安全而谋乐利,毋惜多费帑金。(10)
并针对过去成灾而请,年年疏筑,年年蠲赈,终无了期;张皇补苴,看来终属无益之被动局面,提出“与其赈之被灾之后,何如筹之未灾之先”;“以为一劳永逸之计。”(11)在今日言之,会三省之全局,川浍以疏之,堤防以御之,工费诚属浩繁。然一举而使千百里内之田畴民舍,可以永获安全,则生民之利,孰大于是?即多需帑金,所不当惜。况统屡年赈恤所用计之,为数果孰多孰寡耶?在国家蠲赈,未尝不动盈数百巨万,而小民已先受荡析之苦。(12)
乾隆二十二年南巡以后,山东、河南、安徽三省河道的综合治理,是乾隆朝又一次大的水利兴修。如有人建议挑挖洪泽湖淤泥,有人建议根治山东运河,请自济宁以下之石佛闸起,北至临清闸止,将河底淤垫逐一探估挑挖,以免阻塞之患;临清以北,德州以南之卫河,与临清以南之运河一体办理,等等。
至岁末报告:疏浚淮、扬、徐、海等处江湖入海干支各河,及高宝下河归江归海之河港共五十余道,俱先后告竣。二十三年,各工皆如期完成。
清口“为黄淮交汇,河防第一要区”,历届河督为解决黄河下游水道淤塞问题,在清口两侧筑束水坝冲击黄河泥沙,即明朝水利专家潘季驯创造的“束水攻沙”、“以清敌黄”之法。乾隆二十七年三次南巡时,发现河臣嫌筑坝费工费力,每当洪泽湖盛涨时,全靠天然五坝往下河地区减水,乃亲自确立清口束水坝拆宽办法,以高堰五坝高于水面七尺以上,清口口门宽三十丈为基准,如果洪泽湖水再涨一尺,则清口束水坝拆宽十丈,“水递长,口递宽,以此为率”,秋汛结束后重新镶筑清口束水坝如前。自此次确定清口水志后,“河臣恪守此法,数十年来下河免受水患,田庐并资保护”。(13)
乾隆二十二年、二十七年、三十年南巡之时,皇上曾先后三次到徐州一带巡视黄河堤坝,发现此处黄河“南北岸相距甚迫”,一旦盛涨,极易溃决。下令一律改建石堤,共砌筑十七层,长九百七十丈。四十五年南巡时,还下令徐州韩山至奎山一带土堰一律接筑石堤,计四百五十丈,一直连接山脚下面,俾滨河永保安居。是时,河道总督萨载请求把洪泽湖高堰大坝三堡至六堡段卑矮砖砌坝加高,皇上认为用砖不如用石结实,“命毋惜帑费,一律改石工”,使大坝永远巩固,成为下河地区的保障。
故《南巡记》云:南巡之事莫大于河工,而辛未(十六年)、丁丑(二十二年)两度,不过勅河臣慎守修防,无多指示,亦所谓迟也。至于壬午(二十七年),始有定清口水志之谕。丙申(四十一年)乃有改迁陶庄河流之为。至于高堰之增卑易砖,徐州之接筑石堤并山(四十五年),无不筹画,咨诹得宜而后行,是皆迟之又迟,不敢欲速之为。
“海塘乃越中第一保障”,浙江省杭州、嘉兴、宁波、绍兴、温州、台州六府与大海相邻。温州、台州两处海塘蓄泄之利多,冲决之患少,地方政府完全有能力予以治理。杭、嘉、宁、绍四府钱塘江水顺流而下,海潮逆流而上,“加以回溜汕刷一日两次,非巨石长桩密排深砌不足以资捍御”。特别是海宁、仁和两县,处于钱塘江入海的喇叭口处,“海水直逼塘下”,全恃海塘保护田庐。先是乾隆十五年,皇上就曾表示:“浙江海塘为捍卫民生要务,朕明春巡幸浙省,意欲亲临阅视”,(14)命令在江南审理案件的户部尚书舒赫德赴浙江查看准备。舒赫德报告说:“南北两岸不特塘工毫无受阻之处,抑且塘之内外桑麻遍野”,不必亲临阅视;而且天晴时,海塘上可以勉强行走,若一遇春雨,南方道路泥泞,土性胶黏,行走甚难。所以前两次南巡,并没有前往海塘阅视,亦未巡幸浙东。
浙江海塘兴修始于宋,有土塘、柴塘、石塘之分。乾隆初年,曾在海宁的浦儿兜至尖山之间修筑了一条四十里的石塘。乾隆二次南巡之后,浙江沿海潮汛渐迫北岸,海宁一带塘工告急,地方官计划在老盐仓一带改柴塘为石塘,但海宁沿岸均是浮沙活土,石料建筑施工困难。二十七年三次南巡时,一到杭州,就让大学士刘统勋、河道总督高斌、浙江巡抚庄有恭在施工现场准备好签试桩木。第二天,亲往海宁施工现场,实地观察打桩,“一桩甫下,始多扞格,卒复动摇,石工断难措手”。虽说将施工地点后移几十丈,即可建筑石塘,但必须毁坏许多土地村庄,“欲卫民而先殃民,其病甚于医疮剜肉矣,朕心不忍”。反复权衡,唯有修缮柴塘,“得补偏救弊之一策耳”。同时,又未否定石塘的好处,如在视察尖山、塔山之间旧存石坝时就指出;“如将来涨沙渐远,宜即改筑条石坝工,俾屹然成砥柱之势,庶于北岸海塘永资保障”;“即多费帑金,为民间永久御灾捍患,良所弗惜”。
乾隆三十年,第四次南巡,皇上又来到海宁阅视海塘。他注意到环绕海宁县城的五百三十丈石塘,对保卫该城起到极大的作用。但为加固石塘所筑的坦水坝(紧靠石坝的缓坡,起减少海潮冲击作用)只有两层,唯在最险要处建有三层坦水。于是下令一律改为三层石坦,海宁护城石塘愈加坚固。
乾隆四十五年南巡时,皇上又来到海宁,看到经过十几年时间,涨沙渐远,地基结实,已经具备改建石塘的条件了,命令督抚实地调查,能建石塘的地方一律改成石塘。经大学士阿桂、闽浙总督陈辉祖赴工地勘查,提出筑造十六至十八层鱼鳞大石塘,动用三十万银两,并于四十八年七月完工。
乾隆四十九年,年已七十四岁高龄的皇上又来到浙江海塘工地。他果然检查了已经改建的四千二百丈老盐仓石塘,虽然地方官遵照他的指示,保留了柴塘,而他却不满意。原来柴塘靠近石塘之处,已经出现沟槽一道,存有积水,“将来日积月甚,石塘根脚势必淹侵渗漏”。因此下令将石塘上为美观起见堆起的土牛埋入积水沟槽内,再把柴塘后面的土顺石塘做成斜坡,露出石塘三四层,然后在连接柴塘与石塘的土坡上种上柳树,“俾根株蟠结,塘工益资巩固,如此则石柴连为一势,即以柴塘为石塘之坦水”。认为这样施工之后,可以二三十年安全无事。皇上还指示将邻近海宁的范公堤也改建成石塘,特拨银五百万两,限期五年完成,结果,只用三年时间就完成了。(15)
乾隆二十七年,就湖北堤垸事宜,上谕:自古力役一项,载在方策。以其事本为捍卫民生而设,则供官正所以自为,并非征求无艺也。若工程非旦夕可既,而民力更难以全任,则仍当官为酌助口食之资。不可徒令富者计亩出夫,贫者出力糊口,一切并责之闾阎。(16)乾隆二十八年,复打算湖北部垸、民垸,概令官为经理;(17)并开始筹办江苏苏、松、太三属水利疏浚事宜。(18)就此来看,乾隆十三年的“收敛”恐怕只是一时的,现在,政府又在许多领域挺身而出,积极进行干预,要承担更为积极主动的角色了。同时,废除编审,整顿保甲,都多少带有现代人口动员的意味。
在修河治水之外,继乾隆初年之后,开始了又一次大举修理各省城垣。先是,江南、江西各属城工曾经开捐劝输,随之各省相继提出修理城垣。乾隆三十年十一月,户部奏请停止开捐劝输,直隶等各省城工估需不敷银五百三十一万余两,可从户部收捐贡监项下调拨,该项每年得银百万两以上,约计五年,即可满足。
十二月丁巳,上谕:前因各省应修城垣,费繁工巨,特发库帑五百万两,分拨各省,一律兴修。频岁年谷顺成,库藏极为充裕。(19)因思天下之财,止有此数。库中所积者多,则民间所存者少。用是动拨官帑,俾得流通。“此朕本意也”,更毋庸较量工费,意存节省。至土城改建砖城,虽现在为费畧多,其实壮观瞻而资巩固,且省不时修葺之劳,视土城尤为经久。即出于原估五百余万两之外,正亦何妨?“朕惟期有益于民,岂计所费之多寡乎?”各省或有土城应改建砖城者,并著一体确估核奏。
14.政治案件
任何“政治运动”可能都有其自身规律,几年以来,它的势头已有所减弱,现在更似失去了方向。
这一时期,特别引人注目的,倒是所谓疯汉文字狱案。在这以前,乾隆十八年,疯子丁文斌虽然被处以极刑,但与十六年因献诗而被杖毙的王肇基一样,下自地方官吏,上至皇帝,还是承认他们确有疯癫之状。二者刑罚之所以有轻重之别,是因为丁文斌查有“悖逆实迹”,而王肇基不过“无知妄作”。丁文斌案发之后,各地加强了对患有精神疾患的文人的管束,疯汉文字狱呈上升趋势。至乾隆二十二年刘德照逆帖案发生,情况又为之一变。皇上在谕旨中,首先说对于这类疯癫,若仅只词语不经,妄言灾祸,或生事地方,訾议官长,则杖毙已足蔽辜,但“如讪谤本朝,诋毁干犯,则是大逆不道,律有正条,即当按法定拟,明正典刑,妻子缘坐,不得坐以疯癫,曲为原解,仅予杖毙”。此后审鞫疯汉“逆案”也就有了固定的程式,极少见到仅予杖毙的,更少见为这些可怜的罪犯亲属开脱的了。
乾隆二十八年正月,福建有一个叫林时元的疯子因投递一张字帖被捕,闽浙总督杨廷璋亲加刑讯,让他解释字帖上所写“孔子张天师杨家府杨老令公龙翁龙母”是什么意思,林时元供称,有的是“梦中告知”,有的是“戏场看见”。皇上降旨申斥说:“林时元如实系疯狂,自当不省人事,何以逐条登答,俱能圆融解说?”杨廷璋连忙又提林时元,严加刑讯,然后顺着皇上的口气覆奏说:“该犯茹刑之下,亦知痛苦呼号,则诚非不省人事者可比”。随后,林时元于省城斩决。
三月,寓居湖北恩施县的湖南人刘三元,自称梦见“神道对我说,我是汉朝后裔,要天下官员扶持”,并写成字纸,湖北巡抚据以奏闻。上谕:“逆子、邻保佥供素有疯疾之处,此等外吏文具相沿,竟成痼疾!殊不知此等重犯,不行尽法严惩,而徒以疯癫故套,欲使罪归一人,易于结案,以致逆恶之徒,不知儆惧,其贻害于风俗人心,何以底止”?然以“其疯癫似非尽由捏饰,与有心肆造者尚属有间”,刘三元被凌迟处死,其弟兄加恩免其缘坐,概予省释。并以此案系“法外施恩”,特谕:“恐各省督抚等因有此旨,将来一遇此等案件,即捏造疯癫,希图开脱,俾实在悖逆重犯,虽致败露,不过罪止一身,而应行缘坐之人,俱得伴逃法网,则非所以彰国宪而正人心矣”,命嗣后凡遇此类案件,须据实奏闻,“候朕酌夺”,不得预有成见,迁就了事。
湖南衡阳县民王宗训素患疯疾,挣脱铁链外逃,在广西被缉获,从其身上搜出一红封内有红纸两张。供称雁峰寺有个叫掌能的和尚说我是善人,可为天下之主。这两张纸是寿佛说出,我照写的,他说我有天神扶助,不要人帮。九月,广西巡抚等在确认王宗训“疯病无疑”后,以其妄造逆词,奏请照大逆律凌迟处死,其兄弟王宗诚、王宗许,王宗训之子王秉健、王秉佶及侄王秉德、王秉端俱应照律拟斩立决,王宗训年不及岁之子王秉仁、王晚仔、王秉杰,侄王秉作、王秉哲、王秉鲁等与王宗训母冯氏,妻谭氏,媳罗氏俱给予功臣之家为奴。
十月,原任湖南巡抚、调任吏部尚书陈宏谋呈进《请锁锢疯人折》,用意在疯人因文字获罪,罪止自身,不宜株连家人亲属。
负责刑名事务的湖南按察使五诺玺也上摺称:地方疯病之人已奉有定例,责成亲属报官,令该地方官亲发锁铐,严行封固,立法已属周备。但更有一种粗知文义,赋性不顺,稍因失意之事,始而佯诈疯狂,继则昏迷罔悟,忽明忽昧,信口妄言,如醉如痴,任意书写,或捏造妖言,或逞其梦呓,事发到官,在本犯予以极刑,固所应得,而牵涉亲朋,缘坐家属,株连颇多。此等疯犯虽平日形迹并无凶悍之状,而流毒更甚于行凶杀人。一旦酿成事端,贻患非浅。应请嗣后如有此等状类昏迷,语言荒谬,稍知笔墨,妄行书写之人,责成保甲牌头户首,留心稽查,应与疯狂之人,一律报明地方官置备坚实链铐,严行锁固,谕令亲属人等不得给予纸笔,任其混写。
皇上接纳了他们的意见,命传谕各省督抚:“向来此等疯人病发,原定有严加约束之例,但行之日久,地方官不能实力奉行,以致旋锁旋释,甚至任其拨弄笔墨,滋生事端,而匪人中实系丧心病狂者以转借词疯病,冀为玩法,于风俗人心甚有关系!嗣后遇有此等疯病之人,应预为严行看守防范,毋得稍有弛懈。”此后,疯人文字狱虽有减少,但远远不能绝迹。
在这一个时期的文字狱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图谋架构,陷害他人,与一般思想文字犯有所区别的:
乾隆朝文字狱·三(乾隆二十八至三十年)
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
二月,云南宾州成衣匠杨锦与街邻王明因隙成仇,遂设计图害,捏写王明胞兄王辅“在石牛厂归顺鬼酋宫里雁,授为领路先行官,聚集兵马”等语,并将此书词央求过路素不相识之人带投弥渡讯防衙门。云贵总督、云南巡抚据实奏闻,请照“妄布邪言书写张贴煽惑人心为首例”拟斩立决。
三月,刘三元缮写逆词案。
八月,王宗训悖逆不法案。
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
九月,原山西某县知事赖宏典已新选泰州知州,朱文呈首其书写逆词,刑部以其“撞骗挟制诬人叛逆”拟斩决,赖宏典仅充发辟展。皇上以为赖宏典身为“膺国家禄命者”,乃书写“点兵交战,不致有失军机”一类隐语,“实与悖逆无异”,令刑部另行定拟速奏。议上,得旨:“朱文著即处斩,赖宏典著改为应斩监候,秋后处决”。
乾隆三十年(1765年)
江苏盐城县民周煌素日开店生理,私自批注《纲鉴易知录》,撰造《神灵宝鉴》等书,自谓秘书,禀呈知府,求为刊刻传世。五月,两江总督以其“痛诋先圣先贤,妄谈历朝气运,并将己名改字,取‘天皇’之意,甚至狂悖谬妄,毁谤我朝,病狂丧心,大逆不道”,应照谋反大逆律凌迟处死,请旨即行正法。(20)
15.湖北官场倾轧案
乾隆二十八年四月,湖北归州民妇张吴氏犯奸,供出其夫张洪舜(红顺)与夫兄张洪贵(红贵)曾犯下盗案在监。皇上忽然想起,其姓名与两三年前该州“滥刑妄断案”内开释盗犯字音相同,猜测其中可能另有隐情,遂谕令湖北地方督抚重新清查奏报。同时派遣刑部侍郎阿永阿为钦差,会同籍隶湖北的河南巡抚叶存仁前往彻查。审讯之下,张洪舜兄弟一伙两件盗案并发,且查出惊人官僚倾轧内幕及冤情。
第一次盗案是在乾隆二十五年三月,归州巃城乡民张洪舜伙同其兄弟及友人、雇工八人,趁夜抢劫了白茅岭民人李作椇家,以殴打逼问方式,取得衣饰及白银一百六十两。事主报案后,知州因公外出他县,吏目、州役与保正等于四月二十一日自行前往张家抓获张红顺。知州赵泰交五月回署,见张被捕时所受之伤严重,不便立即取得供词,又担心拘押在监期间伤重死亡,有违律例,受到处分,遂于五月二十九日将其保释。改到案日期为六月,再涂改保释期间为张赴川卖赃,以掩饰其中不合事实的情节。又恐怕案件延误日久,不能取得口供,受到上司处分,决定更改事主据实呈报为“吏目访闻”。(21)为此一误再误。
张氏兄弟已感觉衙门内有不法情事,在州审画供之时,看到供词内“张红顺赴川卖赃”之语,继而发现狱内监簿上记载有张红顺四月实际进监日期等字样,遂撕下收藏,商议在上司衙门借机翻供。
至湖北按察使沈作朋堂讯之时,犯人齐声喊冤,声称保正袁正芳挟嫌污蔑、知州赵泰交妄刑逼供,并取出撕下之簿册内页为证。沈作朋与赵泰交素有嫌隙,轻信张红顺狡辩,未追究在押嫌犯为何可能藏有簿册,乃深信本案为严刑拷打下被迫认罪的逼供冤案。继而委托汉阳县知县陈文枢、黄陂县知县陈铨,令保正袁正芳、事主李作椇以及原来捉拿盗犯的州役一干人等,前往省城复审。
黄陂县知县陈铨以上司沈作朋转交的盗犯供词为凭,遂不再追问盗犯,反而认定知州赵泰交“滥刑妄断”。于是侦办方向集中在严厉追究事主李作椇及保正袁正芳,先掌括威吓,继之罚两人长跪。李作椇牙齿被打落,袁正芳跪链膝盖受伤至骨,两人都难以忍受刑求,在胁迫诱骗之下,只好承认逼供诬告。盗犯又借机诬告差役在搜索其住家之时,曾窃取银七十四两。根据清律衙役犯赃十两以上,本官有失察觉者革职,由此可以定赵泰交革职之罪。
乾隆二十六年六月,总督爱必达亲自审问,赵泰交认罪。昔日盗犯反而成为官僚倾轧下受到保护的受害者,无罪开释。经巡抚周琬亲自审讯,由按察使沈作朋会同原布政使亢保,题参归州知州内大小官员、吏目与差役,转报总督审题。于是赵泰交被题参流放,吏目夏念祖,州役宋明、胡贤、邓珍徒刑,事主李作椇、保正袁正芳充军,州役周四杖刑。
清律严苛,地方官吏必须在时限内侦办盗案、刑案,否者受罚。官僚相护是官场伦理,必要时牺牲平民是官场一般处理案件的方式。反观本案却是相反,盗犯利用官僚之间的矛盾,死里求生。而且在复审时利用地方官违法失职情节,不但翻供,而且诬告地方役吏在搜索时窃取其家中银两,写下奸民铤而走险、官民斗法的惊险一章。
结果本案之演变,完全不符合官场之内相互袒护、利益相依的传统;而是地方官僚内部倾轧,公报私仇,产生官场冤案。此一案中,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知府、知州、知县、幕宾、吏目、衙役,地方官僚体系内各层级成员均牵涉在内。按察使沈作朋一手遮天,影响总督爱必达的判断,固为罪魁祸首,地方官探问上司口气侦办案件,在本案中也有充分的表现。而若非张氏兄弟贼心不改犯下续案,归州受诬陷官僚及地方人士可能就此沉冤莫白。
张红顺兄弟开释之后,心中暗自得意,玩弄了一批昏庸官吏,遂以为其智慧超越司法之上,又谋划了第二盗案。时为乾隆二十七年五月。
届时,新任知州秦爃于人赃俱获后,审出李作椇家盗案及赵启贤家一案,张氏兄弟俱为正贼,并非冤枉。总督爱必达、继任巡抚汤聘命新任按察使高诚委托武昌知府锡占审理(原按察使沈作朋已经升任布政使)。另一方面,则拘押嫌犯在监,一搁就是将近一年,不审不判。
在总督、巡抚、知府的暧昧态度下,本案难以继续追查。若非张洪舜(红顺)之妻犯下奸案被捕,供出其夫因赵启贤家盗案被捕在监,事情似乎就可大化小、小化无了。乾隆二十八年四月,皇上由刑部奏文中得知,前“归州知州赵泰交滥刑妄断案”内开释盗犯张红顺名字与其字音相同。而赵家盗案发生已经将近一年,湖北省并未咨部,违反了刑律中供证确凿赃迹明显者限四个月完结,即使限内无法完结也要行文咨部,方可准延展两月的规定。立即谕令刑部要求该省督抚详查覆奏。诸多疑点又提醒皇上“该督抚以至承审各员,或有回护,亦未可定。若不彻底查究,何以清谳牍而雪民冤”?当即派遣两位钦差南下全面侦查。盗犯经钦差刑部侍郎阿永阿审讯,遂供出两案惊人内幕。
皇帝在司法侦查、审理与判决上有最终决定权,于本案中展现无遗。此案若非惊动天听,难以重见天日。皇上何以在日理万机之中,意识到此一寻常民间盗案暗藏无限冤屈,更进一步牵连一大批地方官员,上下勾结,朋比为奸,亦非仅凭他聪明或记忆力好,刑部奏文也是重要因素。刑部怀疑张氏兄弟若是良民,何以在开释数月后即犯下第二案?而盗犯被捕后已近一年,湖北省督抚既不咨部又不完结?由刑部奏文上通皇帝,亦可能与新任归州知州秦爃为刑部尚书秦蕙田之侄有关。秦爃明知内有隐情,而上司又不审不办,拖延此案。苦于无法与上司力争,只有暗中通报刑部尚书有此弊端。
在谕旨和钦差的双重压力下,五月一日湖北按察使高诚抢先上奏,表明三月二十日他已查出张氏兄弟为盗案正犯,拖延原因乃“张洪贵等狡黠异常未据承认”。并开脱总督爱必达“并非回护”,巡抚宋邦绥“亦无牵制之处”。皇上已对湖北地方官僚有所不满,立将高诚革职拿问。其后高答辩说,案情真相大白后,曾向布政使沈作朋要求举发,但沈“不答不办”。两人一同会见总督爱必达时,沈又力言“前后两案均无影响”。总督听信其言,未采取进一步行动。上司决心拖延,高诚无可奈何,他为自己辩解:“才短力薄,势成孤立,实属有愧臬司重任,惭愧无地”。
总督爱必达与第二任巡抚宋邦绥于五月三日上奏,禀明同省上下努力办案,无人懈怠。皇上大怒,在爱必达、宋邦绥的奏摺末了朱批“竟不成话矣!不知尔等具何心肠,何胆量仍敢为此奏文”!五月九日内阁发出谕旨,斥责爱必达、宋邦绥“敢于朕前支词蒙混,则诚何心”。爱必达、宋邦绥交刑部严加议处,前任按察使沈作朋革职拿问。
钦差阿永阿于五月八日抵达湖北武昌,五月十三日即有案情奏报,细数湖北一干地方官僚罪状。首先指责罪魁祸首现任布政使沈作朋,尤其是沈接受审讯时“犹复漠不动心,毫无愧怍,忍心害理”。武昌知府锡占承审重案“不思惩暴安良”,只知“迎合上司意旨,欲以案外枝节淆乱正案真情,几致奸良倒置沉冤莫白,在诸委员中最为险鄙”。总督爱必达的责任在于“案悬多年并不饬催早结,若非自存回护即系徇庇属员”。巡抚宋邦绥到任虽然只有半年,错在“任听委员延混”。按察使高诚,“怯懦优柔亦难辞其咎”。其余如前任黄陂县知县陈铨、前任汉阳知县陈文枢等彼时都已升任知州,罪名为“附和上司,妄刑诱供,均属有司中败类”。地方官僚涉案者,一网打尽,无人幸免。
皇上怒火逐日上升,五月二十一日谕示,仅予革职处分过轻,不足以示惩,改处爱必达发往伊犁,自备斧资,效力赎罪。宋邦绥留湖北省认办堤工三年。六月初,皇帝中途变卦,认为爱必达早已知晓真盗案情,故意批驳秦爃禀文,任由沈作朋拨弄是非掩饰前案。若仅发往伊犁,处分过轻,无法警示其他臣僚,因此谕令押往行在亲自讯问治罪,并查抄其财产。六月十二日,命令所有违法臣僚俱押往热河避暑行宫,亲自审讯。
在热河,爱必达于认罪时供称:因第二案发觉前案判决错误,如果翻案颜面无光,因而踌躇未决。沈作朋却在答复中出言辩解,龙颜大怒,立即予以正法,成为本案第一位也是唯一一位被处死的官僚。
皇帝认为此案有四大弊端。其一,湖北地方官员上下扶同,朋比为奸,串通蒙骗,纵盗冤良。其二,引起湖北同省民人公愤,而有司不敢举发昭雪。其三,罕见之欺君罔上。其四,扰乱社会秩序。并重申:立法之意在“安民”,因前案未能雪冤,造成劫盗集团连续犯案。第二案苦主赵启贤惧于张红顺一伙前科未受任何惩罚,猜想其人可能与地方官员有所勾结,而不敢赴控。如此一来,“闾阎尚有安居之日乎?”
皇上在本案中表现得异常严厉。他有意借此整顿吏治,肃清官僚揣摩上司意旨、不问案情曲直的陋习。对于案内有心犯错者从重处置,存心观望揣摩者一并处分,不使一人漏网,而且所有惩处都通谕各省以为戒鉴。
本案爱必达以总督身份应负全责。其渎职在前,欺君在后,有负平日皇恩,但念在“案中尚未冤及人命”,从宽改为绞监候。乾隆二十八年十月,以爱必达出自勋旧世家,两位兄长策楞死于兵事,讷亲于金川之役以贻误军机罪处斩。因不忍心兄弟三人同样下场,改发往伊犁效力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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