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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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谴责了“不能赡养佃户”的业户,同时,似已超出了前述蠲免的范围,而提倡一般性的减收田租。
另一方面,在实际生活中,政府通常不准加租,如直隶总督、名臣孙嘉淦说:若业户添租,“租银既重,逋负必多,一遇歉收,弃地而逃,并少租而不可得矣”,反对加重租息。同时,也有不少地方官府曾免除杂租及大斗苛求。
政府的这种态度,在对旗地的有关处理中表述得最为清楚。乾隆二年二月戊寅,上谕停止增租,夫旗人民人,均吾赤子,朕一视同仁,并无歧待。著……令该督保题,停止增添(地租)。
并于乾隆五年议定,旗地“若并未欠租而庄头土豪无故增租夺佃者,审实治罪”。
为何不许随意加租,清廷是有着自己的想法的,在嘉庆朝昭槤的案子中,有一条上谕明确表示:政府尚秉承“永不加赋”准则,一般地主业户岂可随意增收地租?[6]这也许就是政府不许随意加租的最有力的说明。
乾隆十三年,雍正五年所定“田主苛虐佃户及佃户欺慢田主之例”,也终于修订完成。[7]追索欠租,过去并不是政府的责任,也没有什么定章可循,从此以后,佃户欠租,业主不得擅自责罚,佃户也不得拖欠地租,否则官府皆可出面追究。新的规定无异给地方官员平白增加了许多负担,而与他们应负的主要职责没有多大关系,因此虽遇强佃抗欠,“地方官率漠然不顾,曰:吾但能催赋,岂能复催租”;[8]旗人取租,“乃州县中有以抑挫旗人为不畏强御者,有以袒护民人为善于抚字者,遇此案件,大都置之不理”,[9] 毕竟被置于一个较次要的位置。
在十八世纪,清政府还实行了赋役制度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可能就是取消了已有数千年历史的“人头税”,而代之以“财产税”(土地税)。取消“力役”,而代之以“雇役”。同时,改变身份制度,取消“贱民”名义,提高“雇工人”的身份地位,等等。上述种种作为,从“国家的视角”看,似乎便是欲使社会“平民化”,从而实现国家的“直接统治”。
同一时期,与之相关的是,民间租佃关系也有所调整,地租实收率不断下降,租佃制度得以修订。
据研究,自清初(甚至明末)以来,中国的地租额和地租实收率就在不断下降。地租额的下调幅度一般是在20个百分点以上。而在十八世纪,地租实收率大约不过租额的七八成:
1.十八世纪上叶:
安徽休宁黄姓祀租簿(1697—1746),呈下降趋势,实收率绝大部分为约定租额的八成左右;其中部分定额租亦呈下降趋势,以期初数为100,平均实收额指数为74%;
福建龙溪县(1715—1743),平均实收额指数为84%;
福建闽清县(1718—1749),平均实收额指数为77%。
2.十八世纪中叶:
山东汶上县美化庄孔府收租总帐(1736—1775),平均实收额指数:小麦52%,高粱56%,豆类47%,杂粮41%。
3.十八世纪下叶:
安徽歙县仁和堂分成租册(1754—1790),呈下降趋势,平均实收额指数为70%左右(从早期的74%下降到七八十年代后的56%);定额租册,平均实收额指数为82%;
福建龙溪县(1753—1799),平均实收额指数为71%;
福建闽清县(1756—1799),平均实收额指数为62%。
4.十八世纪末:
直隶旗地中的八项旗租地,在十八世纪末已完数占额征数的三成到五成不等,平均为34%;
安徽祁门李姓亨嘉会租簿(1783—1800),趋势有降有升,平均实收率约为78%;
歙县亨嘉会分成租簿(1783—1800),趋势不明显,平均实收额指数为64%;
浙江嘉兴某姓租册(1784—1796),平均实收额指数为90%。
其中大多在八成以下,一些地方甚至只有五成、六成。可见地租占单位面积产量的比重,即地租额,并不是一般所说的百分之五十,而不过百分之三十左右。在包括自耕农在内的全国粮食产量中,约占百分之十二的,或更低一些。[10]
十八世纪中国民间社会经济领域发生的这些变化不是偶然的,也与政府的政策及法律规定间有着某种关联。
这种现象的达成,究竟是由于农民“斗争”,还是某种“情让”(或所谓“道义经济”),即传统儒家理念作用的结果?抑或是市场上“交易双方的一种日常性调试”?对此还存在不同的意见和争论,也很难给出一个断然的回答。
换一个角度来看,如果说中国历史上存在若干农民大起义(十八世纪几乎没有),同理,在日常生活中农民也可能有很多方法来对付地主,并由此渐渐修改了制度。我们不应把农民的这种能力,总与其行为的成果割裂开来。也不应把他们的形象理解为只是逆来顺受,懦弱不堪。这,应该说是一种互动的结果,或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种常态(用“日对仇讐”来形容这种关系并不妥当)。
依据张五常“佃农理论”的说法:随着某一地主土地由个别佃户向着更多的佃户出租,同一地亩的地租率将会下降,而总产出却可能上升。[11]若在这句话前边加上“随着人口的逐渐增加”,后边所发生的,岂不恰是清代中国的历史事实?
* * *
[1] 《乾隆朝上谕档》,一册,422-423页;明清之际,中国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如蒲松龄所说:“昔日富豪以倍称之息,析夺良家子女,人无敢言者;不然函刺一投,则官以三尺法左袒之,故昔之民社官,皆为势家役耳。迨后贤者见其弊,又悉举而大反之……(有借贷者)一取偿,则怒目相向;质诸官,官则曰,我不为人役也。……余尝谓昔之官谄,今之官谬,谄者固可诛,谬者亦可恨也”,《聊斋志异》卷11《王大》,;参见高王凌《活着的传统——十八世纪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政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页139。
[2] 朱批奏折。
[3] 马西沙、韩秉方:《中国民间宗教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11881189页。
[4] 按:此文中“圣祖”有误,应为“世宗”;又,雍正七年世宗曾“劝导各富户等,平时当以体恤贫民为念,凡邻里佃户中之穷乏者,或遇年谷歉收,或值青黄不接,皆宜平情通融,切勿坐视其困苦,而不为之援手”。
[5] 乾隆十三年二月甲戌,《高宗实录》卷309。
[6] 仁宗皇帝谕内阁:“我国家永不加赋,正赋钱粮,只于按例催征,每遇水旱偏灾,仍必加恩蠲缓”。
[7] 该例规定:“凡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者,乡绅照违制律议处,衿监吏员革去衣顶职衔,杖八十。地方官失察,交部议处。如将佃户妇女占为婢妾者,绞监候。地方官失察徇纵,及该管上司不行揭发者,俱交部分别议处。至有奸顽佃户拖欠租课、欺慢田主者,杖八十,所欠租课照数追给田主”。
[8] 秦蕙田:“龙德而正中者也”,《皇朝经世文编》卷10。
[9] 乾隆七年八月,顺天府尹蒋炳奏,《高宗实录》。
[10] 参见高王凌:《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
[11] 参见张五常:《佃农理论》。
13.粮政上的新举措
在粮政上的新举措,才是乾隆初年政事中的重中之重。雍正十三年九月,上谕王大臣等,就说到“仓廪实而知礼义”,欲“养民教民”,实现“三代之治必可复,尧舜之道必可行”的理想。[1]
十月,严禁地方官匿灾。
乾隆元年殿试,制题曰:
夫民为邦本,固当爱之,爱之则必思所以养之,养之则必先求所以足之。朕欲爱、养、足民,以为教化之本,使士皆可用,户皆可封,以臻唐虞之盛治。[2]
其基本构想,即首先解决民生衣食的根本问题,再在“爱民”、“养民”、“足民”的基础上实行“教民”,以期达到三代之治的最高理想。同时虽提到“仓廪实”及“惟恐一夫不获其所”云云,似未确定具体的行动目标。
在乾隆初政,预期将有一番新的作为的情况下,从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到乾隆元年一年之内,内阁学士方苞连上三疏(“请定常平仓谷粜籴之法札子”、“请备荒政兼修地治札子”及“请定经制札子”),以第三疏于增加积储,言之犹为激切:
臣闻三王之世,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汉唐以后,岁一不熟,民皆狼顾,犹靠海内为一,挹彼注兹,暂救时日,然每遇大祲连歉,君臣蒿目而困于无策者,比比然矣。盖由先王经世大法堕失无遗。[3]
所谓“汉唐以后”云云,似即针对清代粮政现状而言。
全祖望说:今上即位,有意大用方苞。寻迁礼部侍郎。“诏许数日一赴部,平决大事。公虽不甚入部,而时奉独对,一切大除授并大政,往往谘公,多所密陈,盈庭侧目于公”;“公之密章秘牍,世所未见”;和硕履亲王尝曰:“其强聒令人厌,然其尧舜君民之志,殊可原也”。[4]
乾隆二年,方苞再以雍正八、九年间河南旱荒,“尽发数年所积仓谷五十余万石,兼截漕粮以散之,谷尚不敷,乃折银以代谷,而无谷可籴”的例子,证大灾大饥之必应备,复上疏称:
诸臣设更有如雍正九年卫、彰等处之旱荒,将何以赡之?倘有如汉、唐、宋、明一二千里之水旱,皇上即不惜数百万帑金以赈之,而水路不通之地虽有米粮,将如何转运,况邻省亦无积谷乎?……
臣愿我皇上,熟计审处,断自圣心,勿以浮言而阻实政也。[5]
方苞的上述想法,可以说具有相当的代表性,也很能动人听闻,对于皇上坚定增强仓储的决心乃至粮政上的巨大改变,可能起过重大的作用。
乾隆以前,清代仓储存在许多不尽人意之处。清代初年,政府即使有心也无力于增加仓储。康熙朝平定三藩之后,屡次劝捐仓谷,但屡积屡散,实储多不足恃,有事多靠中央储备。雍正间尤赖省际调拨,而辅以民间商业流通。其时国家仓储虽有定额,实储远为不足。故曰:“康熙间仓储,有银无米;雍正年间,虽经整饬,亦未详备”。[6]因此不管方苞所奏是否动听,当时仓储的实际情况和粮政本身的重要性质,确实为今上提供了一个选择的可能和施展抱负的宏大舞台。
乾隆二年五月,上宗谕:“养民之政多端,而莫先于储备”;“今天下土地不为不广,民人不为不众,以今之民耕今之地”,理应“储蓄有备,水旱无虞”;而“我国家休养生息,民物滋繁,宜其户庆盈宁,蓄积饶裕,乃犹时虞匮乏之虞,其咎安在?”[7]表示在粮政方面将有一番大的作为。
清代政府手中的粮食,分为中央和地方储备两种。清初以来因财税支给制度的某些变更,本色税粮已远较明末为少,[8]其构成以漕粮为主,起运贮存京师。这四百余万石税粮,在满足宫廷、政府机构和军队使用之外,常有剩余,可以拨济受灾地区(即所谓“截漕”)。但就用途之专、数量之大而言,分布于各地的仓储则显得更为重要。其中包括常平仓(设于省、府、州、县城市),社仓(设于乡村),义仓(设于市镇),以及旗仓(设东北),营仓(设近边),盐义仓(设濒海)等。其中最重要的当属专为赈恤和平抑粮价而设的常平仓,按规定于春夏出借(有息),或平价出粜,秋冬籴还;凶岁则给散贫户。其来源则主要动用正项采买及捐输(如捐监或按田粮分捐)等。
采买涉及政府财政,给地方政府的日常行政带来很大麻烦,如用何种价格买补,买价能否超过(平粜)卖价;在粮食的保管方面,则有亏损、挪移、赔补等等问题。所以当日的问题,乃一在于“买”,一在于“存”。为避开这些矛盾,最好的一个办法,可能就是捐监了。
继各地采买开始之后,乾隆三年正月谕令开捐,于本省交纳本色。[9]计划除各省额设常平仓谷二千八百余万,应予买足之外,增定捐监谷三千二百万石。[10]以使常平仓谷总数达到六千万石之多。
过去学界不免想当然的以为,皇帝是一个“热血青年”,并不了解底下的实际情况,最新利用档案资料的研究表明,不同级别的官员通过不同手段向他反映了许多真实情况(无论是在仓粮的使用上,还是在其存储上),他对底情是相当了解的,只不过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目标,“知其不可而为之”罢了。而且,正如他所说的:有治人无治法,惟在卿等大吏与司道府县各员,竭力奉行,因时制宜。[11]舍尽力而为之外,并无其他更好的方法。在昔日仓粮较少的情况下,这可能不难应付,在仓储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事情就不会这么简单了。也许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注定了日后粮政努力的最终失败。[12]
随后发现,捐监的成绩并不理想,实际上大量的仓粮还是采买来的。政府采买遇到的最大难题,正是粮食交易的定价问题。清代实行轻赋与永不加赋的原则,因而预算是固定的,在总收入固定的同时,各类开支项目及款数一经确定,也历数百年不再变动,而不复能随物价的变动而加以增减。但粮价却不能使之不变,特别是经过雍正年间的相对平稳之后,乾隆年间,出现了长时间的“(微)通货膨胀”。此外,“官谷”与“市谷”相较,必须干园洁净、斗斛较满,也对价格不无影响。因此派购、勒买,弊端百出,成为仓粮买补中的常见问题,官府购买几乎成了低价强购。
仓谷粜价不敷籴买、以致赔累,是仓粮买补的最大障碍之一,针对这些现象,乾隆元年,饬督抚筹划籴粜便民之策,禁止派买。[13]二年命筹常平仓出粜买补之法,不许短发价值。[14]并决定买补若遇价贵,“准动存公银两”,照依时价,“据实报销”;[15]改变州县“俱于本地采办”的“向例”,为向邻封价贱处购买;[16]仓粮运脚,亦准报销。[17]但都不像表面看来那样容易解决。
为加强仓储,乾隆初年,御史陈其凝曾请将田赋照时价输谷;[18]都统布兰泰请于直隶、山西边外地亩“改折本色”,以筹边方积储;[19]七年,漕运总督顾琮请将两江来岁田赋额征(五百余万两),悉征本色;[20]八年,鸿胪寺卿梅瑴成请将漕粮已改折者暂征本色;[21]江西巡抚陈宏谋请于捐监无人、难于采买之处,“以谷代银”交纳田赋。[22]这些建议虽大部未被采纳,但仍被多次提出,并经过反复“筹量”,显见决非偶然。
为防止谷贱伤农,政府还多次提出敞开收购余粮的政策想法。乾隆二年,陕西暂禁商贩,饬各州县“照依时价采买”;[23]三年,令山东、河南,贸易之余,再有余粮,地方官动支库帑,照时价籴买;[24]四年,江南为防价贱伤农、商民囤积及贩卖出境,请准“不必拘定数目”,照市价收买存仓(价昂即止)。[25]甘肃亦于元年、七年数度“不拘原数广买”余粮存仓储备。[26]
为此,清政府还提出鼓励生产,限制种植烟草等作物,禁酒[27],禁止遏籴,禁止囤积,开米禁,免粮税,以及完善粮价呈报制度和建立人口统计制度[28],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到乾隆六年,随着清代第一次全国人口数字的造报,全国常平仓谷的存储数字也同时报送上来。[29]
图3 乾隆初年常平仓储数量
如果说雍正间全国实际储量不过一千数百万石,现在它已有了很大的增加,乾隆六年第一次统计,全国常平仓储数量达到三千一百七十万石,加上其他各类仓粮数百万石,估计较雍正年间已增加了二千万石。这些数字仅是年终统计,并不能完全表示出一年中倒底有多少粮食出仓入仓(流量),而只表示着一年中仓粮出入所余的净值(存量),就好象我们仅从每年的年终人口统计中,是不可能了解到当年的净出生人口一样。赈粜的数量在乾隆初年更有了成倍的增加,仅以平粜而论,每年循例出陈易新,即须平粜仓粮三分之一以上(北方粜三余七,南方粜五余五)。这些表明,乾隆初短短几年时间之内仓储增加的成就,当已极为可观。如从分省情况来看,直隶乾隆二年七月只储一百四十万石,六年九月已有二百万石左右,与定额所差无几;山西元年正月常平无多,六年八月已储一百五十五万石,超过了以后的定额;广东在六年八月以前两年之中,积储几至三百万石;此外据不完全统计,甘肃、福建、湖北、四川、广西、江苏等省,在这一期间也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30]
除平粜外,这一时期用于赈济的粮食数量也很难统计。据时人说,从前只有重大灾害,才由政府加以赈恤,小灾则由民间互相调济,自己解决,从未有过“每岁赈恤之事”,[31]可见这一部分用粮也有显著的增加。特别是乾隆七—八年,发生了严重的灾荒。乾隆七年,灾害主要发生在两江即江苏、安徽的北部诸府,政府动用本色仓米二百四十万石(另动用白银七百六十万两);[32]乾隆八年,灾荒发生在更多省份,据不完全统计,直隶共赈米一百五十余万石,[33]江西赈五十五万石。[34]这一情况造成了乾隆七、八两年全国仓储额的显著下降(统计数中乾隆八年数与七年数同,显悉照抄)。无疑,在这两年之中,仓粮有着远远超出年终统计升降幅度的大规模支出,它对于政府的增储计划,显然有不利影响。
乾隆初年,对于仓谷平粜,谕令“多减价值”;初定熟年每石照市价减银五分,歉岁减银一钱,令酌量再减。[35]平粜时一般定例北方粜三存七,南方粜五留五,原为出陈易新,以防霉变,亦使青黄不接之时,得以接济民间,著荒歉之时,减价多粜,勿拘粜三成例。[36]各省出借仓谷,秋后归还,向有每石加息一斗之例,著歉收之年,勿令加息。[37]对地方官不敢越额平粜,谕:“平粜仓谷已符额数之言,甚属不经,是岂保赤之心哉!且国家设常平社仓,所为何事?”[38]致使乾隆三年,已有今“输纳不益于前,而赈粜几倍于旧”的说法。[39]至于赈济饥馑灾伤,乾隆一朝更是“百计区划”,“一赈再赈,以安全之”,[40]常常不吝费用,破格蠲赈。如定赈灾日给每口米数,在“正赈”外增设“加赈”诸项,于旧例只赈秋灾外,增赈夏灾,谕:“如果应行赈济,即于常例之外,多用帑金,朕亦无所吝惜”。[41]州县散赈,旧例稽其田亩,给与农夫,改为阖属贫民,均行赈济。[42]并将前朝经常使用的银赈方式,多改为赈济实物米谷,谕:“此系朕本意”,督抚总以银米兼施为便,“此朕所不解”。[43]清代康熙年间,截漕二百四十万石,雍正年间约二百九十万石,而乾隆头二十二年,即已截漕一千三百余万石。[44]谕:“宁可国家多费帑金,不可使闾阎一夫失所”。[45]
由于这一系列原因,乾隆八年清廷曾一度命令停止增贮。但不久之后,采买、捐监以次恢复[46]。复谕:“务期多得米粮”,“不必拘拘较量锱珠”,并更定了各省常平储额(调整为四千八百余万石)[47]。以至乾隆十年年终,全国仓储数量达到三五零零万石,较八年终增加了六百万石(实际增加当远不止此)。这都表明,乾隆初年仓储的增加,并非是经过很长的时间,而是在每年同时大量赈粜的情况下,在较短时间内达到一个很高数额的,其数量远超出年终造报数字。例如,在几个受灾严重的省份,不久之后,仓粮即有迅速的补充,如乾隆十年直隶已较定额多出四十万石,江西也买补足额,江苏到乾隆十三年亦与定额相差无多。[48]这样,在乾隆十年以后的几年时间里,全国仓储年终数额便一直保持在三千一百至三千五百万石之间。如果把乾隆六年以前算做第一个,那么这就是第二个增补高潮。
乾隆初年的粮政努力,是实现“回向三代”理想目标的一个具体措施,也可以说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部分。古代实行“井田制度”,按《周礼》的解释,于每家有田一份之外,还有所谓“保息”等救济制度,[49]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而“遗人”一职,专掌施惠、恤养、赈济之事,更直接与粮政与赋役的均平有关。[50]清代不复可能恢复井田,实施粮政新措施的目的,就是企图弥补上这一部分内容。[51]它构成了乾隆初年仁政中的仁政,一切德政的核心。
其时政府赈济的作用不可摸灭,《啸亭杂录》(卷1):
乾隆六年夏,霖雨数旬,永定河漫口,淹没田庐数百里,上命步军统领明安广为賙济,明亲乘木筏,施散饼饵,日以数百万计;特建席棚以处灾黎,凡活者数百万人。
《朗潜纪闻·二笔》(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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